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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吳威鋒
  • 資料來源:縣立東和國小

雲林縣古坑鄉東和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辦理。

二、目的:

(一)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為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申請程序:由學生家長填寫申請書提出申請,並經導師及學務處行政人員審核通過後,始得攜帶行動載具及使用。

(二)使用時間:

1、進入校園前與離開校園後可使用,在校園期間一律關機。

2、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三)管理方式:

1、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學生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校(電話為05-5263153轉總機)或導師,當學校接到家長來電時,學校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學生。

2、不得利用學校電源進行行動載具充電。

3、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4、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5、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違規處置:

(一)凡未經申請或違反上述使用規定者,得由老師進行必要之管理,並通知家長領回或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

(二)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情形,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可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管理後通知家長領回。

六、其他:

(一)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三)避免電磁波不必要之暴露,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1.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

2.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3.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避免長時間使用。

七、 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