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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縣立東和國小
  • 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九府行法字第八九一OOOO七O六號令公布

    第 一 條、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家長會。

    第三條、學校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以班級或班際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學校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委員。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得增置委員,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決定並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一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選舉一人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陳報本府備查。

    第十六條、家長會得徵收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徵收金額由本府另訂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予徵收。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家長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十九條、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予以抽查於辦理交代時如有必要本府得派員監交。

    第二十條、家長會執行任務時,如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進,如逾期未改善,本府得逕予解散,經解散者,應由學校依照規定程序另行組織之。

    第二十一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公私立幼稚園家長會之設置,得準用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雲林縣古坑鄉東和國民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923日家長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1040907府教國二字第1045428995號「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期使本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三條

    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教學設備。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六、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得依家長會組織章程,設家長代表大會,由

    班級家長會就班級家長推選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度改選一

    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之,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之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開會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應受邀列席。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但學校班級數在二十五班(含分班分校)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

    一人,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應有特殊教育家長委員至少一人。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由三分之一以上家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開會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應受邀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應有

    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始得決議。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

    家長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但家長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會長、副會長均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設常務委員會者,由常務委員互選之

    前項人員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副會長、家長委員及

    常務委員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務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若干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家長委員會

    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秘書、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

    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決議

    通過後支用。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

    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雲林縣政府得隨時予以抽查

     

    第五章 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家長會應於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其會議紀錄、財務

    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秘書、

    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縣府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校長:


  • 雲林縣古坑鄉東和國小112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家長委員會會議紀錄

    日期:112年09月25日(星期一)

    時間:晚上7:00

    地點:東和國小庵古坑文化館

    主席:曾聖純

    紀錄:林淑君

    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 主席致詞(略)
    • 校長致詞(略)
    • 會務報告

    (一)111學年度家長會會費收支報告:至112年9月25止,家長會經費結餘款    為:153,575元。(詳如補充資料)

    本年度會費收入總額:126,283元

    本年度經費支出總額: 86,961元

    • 校務報告

     (一)校長報告:略

     (二)總務處報告:

    1.111學年度已完成的工程案:

    (1)南棟教室補強工程。

    (2)中棟教室磁磚改善工程案。

    (3)北棟電力改善、冷氣裝設、EMS系統裝設。

    (4)南棟教室學生置物櫃採購案。

    (5)教室照明換LED燈管(逐年更換中,南棟已完成)

    (6)學生課桌椅汰換185組。

    (7)校園安全監視系統更新與新設(全校共50支監視器)

    (8)北棟鐵捲門更換為電動鐵捲門。

    (9)飲水機汰舊換新。

    (10)電腦教室電腦汰換更新(暑假完工)

    (11)校門口造型椅整建(暑假完工)

    2.112學年度計畫施做(已申請待核定):

    (1)廚房屋頂PU防水工程。

    (2)活動中心老舊廁所整建工程。

    3.登革熱校園防疫措施:

    (1)環境清消部分:

    A.定期由古坑鄉清潔隊協助本校進行戶外大面積空間清消。

    B.去除室內外積水容器,每日自主檢查。

    C.水溝加強清掃,減少孑孓孳生,並定期投藥。 

         4.108學年度上學期期初會議決議,為達訊息傳達之立即性及節能減碳之效, 

           家委會的開會及相關訊息均以通訊軟體方式通知,不再以紙本通知,實施

           狀況良好,112學年度亦建議以通訊軟體方式轉達。

     (三) 教導處報告

    1. 品格奠基:

    (1)品格推動計畫

    (2)雲林縣品格教材。

    (3)結合「雲林有愛.學生有品」的政策推動,並配合每週中心德目進行品格教育  宣導。 

    (4)相關藝文競賽比賽。

    2. 英語紮根:

    (1)庭芳關懷協會持續補助全校各班每週1節全英語教學,配合雲科大語言中心引進師資,由班級教師進行協同教學。

    (2)英語學藝競賽:本學期參加項目有四:英語說故事、英語單字王、英語讀者劇場(RT)、英語歌唱。

       (3)中午ICRT英語廣播時間。

       (4)RT社團,邀請葉靜怡老師進校指導。

        (5)英語日教學計劃(英語歌唱營、英語闖關)

     3. 閱讀教育:

    (1)112學年度執行活動分為「跟著老師旅行去」、教育生活家閱讀認證、閱讀獎勵金、讀報教育、國語日報「剪報高手」、雲林綠芽投稿、暑假「閱讀寫作營」。

    (2)班級閱讀計畫。

     4.藝術深耕與美感教育:

    (1)陶笛:1-3年級每週各一節陶笛課。

    (2)太鼓:四年級週四下午進行,三~六年級進階太鼓於社團選修。

    (3)舞蹈:每週三、五下午,由教育優先區經費補助,1-4年級甄選約20人上課

    (4)書法:每週三上午2節書法課程,由3-6年學生參加。

     5.課後班規畫:

    (1)1班課後照顧班。(課照班實施招收1-4年級學生,因經費有限且為了降低家長負擔,目前混齡實施。)

    (2)3班學習扶助。

    (3)1班永齡課輔班。

     6.多元文化教育:

         (1)新住民子女教育計畫。

         (2)新住民策略聯盟計畫。

    (四)委員會改選:

    選舉結果:

    (一)常務委員共10位,分別為─王瑞霖、王溪松、許嘉辰、陳威廷、陳鴻毅、 陳泳翰、黃紳晉、雷宸農、潘志龍、高紹懷(依姓氏筆劃排序)

    (二)會長─王瑞霖

    (三)副會長─雷宸農、陳威廷、陳鴻毅

    (四)家長委員:吳權勳、林家安、高博敏、高偉信、許偉翔、許禮哲、馬嘉君、陳威銘、賴永興、賴義青、鄭偉男、謝明利、籃庠濠、戴銘洋、徐苑茹(依姓氏筆劃排序)

     

    • 提案討論:
    • 本學年度學校向家長會申請經費支出(如概算表)討論。

    1.說明:學校修繕經費有限,無法滿足學校小型設備修護需求,擬向家長會申請112學年度校園設備維護、校舍修繕、獎勵金等經費118,000元整。可否?

    2.決議:照案通過。 

          

    (二)家委會開會及各項通知以通訊軟體方式通知,提請討論。

    1.說明:自108學年度開始,為達訊息傳達之立即性及節能減碳之效,家委會的開會及相關訊息均以通訊軟體方式通知,不再以紙本通知,112學年度亦建議以訊軟體方式轉達。可否?

    2.決議: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21:00)

     

     

  • 雲林縣東和國小學生參賽獲獎獎勵辦法

     

    110.09.24.家長委員會決議

    一、依據:109學年度下學期家長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鼓勵學生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為校爭光。 

    三、經費來源:本經費由東和國小家長委員會支給。 

    四、獎勵範圍與說明: 

    (一)、代表東和國小參加(或指派)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之縣級以上(含知名

          國際競賽)各項比賽者。 

    (二)、本獎勵分個人賽與團體賽(2人(含)以上)二類。  

    (三)、無名次時, 視其比賽性質,依排序先後及校方認定為敘獎標準,並從優鼓勵。

    (四)、單次比賽,同一性質、同一項目以最高一級比賽之成績為獎勵標準。

    (五)、國際比賽之賽事與獎項認定,由校方開會決議後,專案簽請家長委員會

          敘獎,不得少於原定全國競賽獎金之1.5倍。

    (六)、學生自行報名校外私人單位辦理之比賽獲獎者,不列入此獎勵範圍。  

    (七)、本獎勵辦法自核定日起實施,並溯及109全學年度。

    (八)、本計畫若有修訂事項,需經家長委員會會議決議。

    (九)、家長委員會於各學年期初會議時,檢討家長委員會經費結餘情況,彈性調整各獎勵金額,由參與開會委員決議後公告實施。

    五、獎勵項目及內容: 

    1、縣內競賽(含語文競賽分區賽) 

       名次

    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五名

    (含優選、優勝、佳作等)

    個人賽

    獎金3000元

    獎金2000元

    獎金1000元

    獎金500元

    團體賽

    獎金5000元

    獎金3000元

    獎金1500元

    獎金800元

     


     

     

    2、全國競賽 

       名次

    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五名

    (含優選、優勝、佳作等)

    個人賽

    獎金10000元

    獎金5000元

    獎金3000元

    獎金1000元

    團體賽

    獎金15000元

    獎金10000元

    獎金6000元

    獎金2500元

    六、申請程序:

    填具申請單並檢附獎狀影本、比賽簡章及領據或印領清冊後,送交教導處審核,通過後簽報家長委員會支領獎金,並邀請家長會長公開頒發予以鼓勵。

    七、本辦法陳請家長會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導處          總務處(家委會幹事)   家委會主計       家長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