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古坑鄉東和國民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家長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09月07日府教國二字第1045428995號「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期使本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三條
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教學設備。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六、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得依家長會組織章程,設家長代表大會,由
班級家長會就班級家長推選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度改選一
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之,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之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開會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應受邀列席。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但學校班級數在二十五班(含分班分校)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
一人,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應有特殊教育家長委員至少一人。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由三分之一以上家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開會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應受邀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應有
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始得決議。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
。
家長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但家長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會長、副會長均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設常務委員會者,由常務委員互選之
。
前項人員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副會長、家長委員及
常務委員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務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若干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家長委員會
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秘書、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
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決議
通過後支用。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
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雲林縣政府得隨時予以抽查
第五章 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家長會應於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其會議紀錄、財務
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秘書、
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縣府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校長: